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商交往若干行为 案例问答2
2025-06-26 05:30:07
【案例问答】
基本情况:为推动某区重大项目落地,某区副区长王某率发改、商务、工信等部门干部各1人和某区属国企负责人张某一行
5人赴A市开展投资治谈活动。在参观考察B企业(民营)并与企业座谈时,王某等人根据B企业的安排在该企业一起用餐。活动中,王某等人与B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。
活动结束后,B企业组织5位企业家应邀赴该区属国企开展考察洽谈,区属国有企业临时安排5人在该区属国企饭堂用餐,并邀请副区长王某陪餐。
答疑解惑:
1.王某等人可否在当地企业用餐?根据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:差旅人员住宿、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,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、餐费。王某等人根据接待方统一安排,可以由企业安排用餐,但应注意符合相关餐费标准,不得借机大吃大喝,不得违规饮用酒水。
2. 王某陪餐应如何认定?按照《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》规定,确因工作需要,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,严格控制陪餐人数。本案例中,结束用餐后采用事后审批的方式,由区属国有企业承担餐费,王某作为陪餐人员,未超过接待用餐标准,陪餐人数符合相关规定,不构成违纪。
【相关依据】
1.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: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2. 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: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、住宿、就餐,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。
差旅人员住宿、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,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、餐费。
第二十一条规定: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,
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。
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,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,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,不得以举办会议、培训等名义列支、转移、隐匿接待费开支。
第二十三条规定: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,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,严格审批,强化管理,严禁超规格、超标准接待,严禁扩大接待范围、增加接待项目,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。
3.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第十条规定: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。确因工作需要,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,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。
4.《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
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。确因工作需要,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,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。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;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/3。
第二十一条规定:接待单位协助接待对象安排用餐的,接待
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。
5.《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五条规定:商务接待用餐,餐费标准原则上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。接待用餐应当尊重接待对象饮食习惯,以当地家常菜为主,可适当安排当地酒水。各级党政机关赴省外开展经贸活动接待用餐,餐费可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适当提高;省内大型经贸活动接待用餐,餐费标准由组委会或者牵头单位研究确定。
因工作需要,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。工作餐陪餐参照我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相关要求执行,陪餐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。不得提供鱼翅、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,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,不得使用私人会所、高消费餐饮场所,杜绝奢侈浪费。